3.1準備工作
3.1.1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灑水,以使砌築時不吸收灰漿內水份為度。
3.1.2砌牆位置須按圖先畫線於地上,並將每層磚牆逐層繪於標尺上,然後據以施工。
3.1.3清除施工面之污物、油脂及雜物。
3.1.4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。
3.2施工方法
3.2.1圖上如未特別註明,所用磚牆一概用英國式砌法,即一層丁磚一層順磚相間疊砌。
3.2.2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,每塊磚拍實擠緊。外牆在下雨時不得滲水致滲入屋內。磚縫不得超過10mm或小於8mm,且應上下一致。
3.2.3砌磚時應四週同時並進,1/2B以下磚牆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1m,1B磚牆每日所砌高度得酌予增加,唯不得超過1.5m,收工時須砌成階級形,其露出於接縫之灰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。
3.2.4牆身及磚縫須力求平直,並隨時用線錘及水平尺校正,牆面發現不平直時,須拆除重做。
3.2.5牆內應裝設之鐵件或木磚均須於砌磚時安置妥善,木磚應為楔形並須塗柏油兩度以防腐朽。
3.2.6新做牆身勒腳、門頭、窗盤、簷口、壓頂等突出部份應加以保護。磚牆如發現有損壞之處須拆除重砌,不得填補。
3.3補充規定
3.3.11B磚牆﹕長度在[450cm]以上,高度超過[350cm]時,須加補強梁。高度在[360cm]以上,長度超過[450cm]時,須加補強柱。
3.3.21/2B磚牆﹕長度在300cm以上,高度超過[300cm]時,須加補強梁。高度在[300cm]以上,長度超過[300cm]時,須加補強柱。
3.3.3門窗開口寬度在[70cm]以上時,開口頂部須加楣梁,楣梁突出,開口二側各[30cm]以上。
3.3.4過梁、楣梁及補強梁柱,厚度與磚壁相同,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[30cm]。
3.3.5補強梁柱之鋼筋配置如設計圖說無說明者應依下列規定﹕
(1)1B磚牆者應放[10mm]鋼筋4根,用[10mm]箍筋間隔25cm。
(2)1/2B磚牆者應放[10mm]鋼筋2根,用[10mm]直筋固定間隔25cm。
(3)楣梁部份應放[13mm]鋼筋4根,用[10mm]箍筋間隔25cm。
3.3.6砌築時應與其他水電工程配合,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。若須開鑿洞口管槽時,開鑿工作及因開鑿所產生的污物清除工作由其他工程辦理,但在裝配完畢後,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,不得藉詞推諉或增加造價。